随着我国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认房不认贷”使得部分购房者此前二套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房贷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个税的抵扣该如何判断?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截图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回应称: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对于需要准备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如果填写的信息内容不完整或者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 对于“组合贷”中商贷部分已办理“二套转首套”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符合相关通知中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只要认定为首套贷款,就可以享受贷款利息个税专项扣除。由此可见,政策支持首套房购置,以降低基本生活消费成本。”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这意味着,每年最高可扣除12000元,连续享受20年总计可抵扣24万元。 李宇嘉表示,在2023年8月我国实行“认房不认贷”之前,有贷款记录的人买房时被认定为二套房购置,从而无法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在此之后,二套变首套了,且他们手上确实只有一套房,符合实际情况,应该享受个税专项扣除。 他认为,此次政策属于完善既有政策规定的“打补丁”,除了能降低居民的基本生活成本,也有助于支持居民继续持有房屋、持有贷款,避免无序挂牌和提前还贷。 “二套房转为首套房,既可以降低房贷的利息支出,也可以抵扣个税。”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也表示,各地在持续降低房屋持有成本,对于二季度和后续购房需求的积极提振也有作用。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李雨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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